失信被执行人 |
厦门明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29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971民初8502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9)粤1971执179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确认:被告厦门明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欠原告东莞市峡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7857元;二、双方同意:上述款项被告厦门明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二十期向原告东莞市峡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完毕,前十九期每期支付3000元,最后一期即第二十期支付857元,每期均应于每月的22日前支付清,从2018年6月22日起,直至2020年1月22日;三、如被告厦门明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充分履行约定义务,原告东莞市峡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厦门明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支付的,则原告东莞市峡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被告厦门明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届时尚欠的全部项款和支付违约金(以尚欠的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8年4月3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为641.56元,原告东莞市峡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厦门明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被告厦门明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前向原告东莞市峡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完毕。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7-04 |
发布时间 |
2019-08-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粤1971执1798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4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6499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高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211092993301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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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厦门市集美区同集南路320号4楼之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