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科来电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06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9民终7630号 |
案号 |
(2017)粤1971执55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福来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香树强归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五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以300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8月29日起计算至2013年11月19日止;以800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2014年4月21日止;以600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4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福来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香树强支付律师费220000元;三、被告陈连君、东莞市科来电子有限公司、阜阳嘉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张福来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连君、东莞市科来电子有限公司、阜阳嘉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福来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3-27 |
发布时间 |
2019-03-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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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淑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76062959X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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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东莞市企石镇霞朗村振华工业区西环一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