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家庄新特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13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84民初4262号 |
案号 |
(2019)冀0184执9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石家庄新特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偿还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利息按7.916667‰计算;自2018年7月3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7.916667‰上浮50%计算)。二、如果被告石家庄新特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有权对抵押物作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三、被告李新峰、郑军豪、李振强、安素娟、郭喜英、田书花对上述借款中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10元,减半收取11805元由被告石家庄新特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11 |
发布时间 |
2019-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冀0184执94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11 |
执行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0000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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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新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84681368504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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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乐市木村乡木村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