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齐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22********67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0121民初491号 |
案号 |
(2017)新0121执1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齐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王效华工程款181795元;2、被告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齐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王效华欠款利息6590元;3、驳回原告王效华要求被告乌鲁木齐县永丰乡人民政府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7-03-13 |
发布时间 |
2018-04-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