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陕西隆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79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929民初1346号 |
案号 |
(2017)冀0929执9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献县物华建材租赁站与被告陕西隆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3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被告陕西隆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献县物华建材租赁站租金149909.6元及后续租金(后续租金每天按189.19元计算,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被告陕西隆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献县物华建材租赁站租赁物钢管3080米、扣件14464套、丝杠454根,逾期不能返还,折价123060元予以赔偿。四、驳回原告献县物华建材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95元,由原告承担3990元,被告承担4805元。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献县物华建材租赁站与被告陕西隆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3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被告陕西隆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献县物华建材租赁站租金149909.6元及后续租金(后续租金每天按189.19元计算,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被告陕西隆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献县物华建材租赁站租赁物钢管3080米、扣件14464套、丝杠454根,逾期不能返还,折价123060元予以赔偿。四、驳回原告献县物华建材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95元,由原告承担3990元,被告承担480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献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5-26 |
发布时间 |
2017-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小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000667997195R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六路8幢1单元118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