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长海化工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86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283民初2617号 |
案号 |
(2017)苏1283执21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冯玉峰、杨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晓春借款200万元,并自2015年11月11日起按月利率1.6%的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冯玉峰、杨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晓春代理费2万元;三、被告陈红、陆小娣、张桂兰、泰州市信诚船务有限公司、泰州市劲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泰州市长海化工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红、陆小娣、张桂兰、泰州市信诚船务有限公司、泰州市劲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泰州市长海化工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冯玉峰、杨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84元,由被告冯玉峰、杨娟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冯玉峰、杨娟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6-13 |
发布时间 |
2018-06-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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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冯玉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2728697891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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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泰州市海陵区兴丰东路19号1幢(二层2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