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俞敏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8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澄滨商初字第0299号 |
案号 |
(2018)苏0281执恢10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阴市信德船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代偿款4 626 319.1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偿还日止按年利率7.8%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俞敏军、被告俞永芬、被告俞敏刚、被告方晓雷、被告方耀东、被告俞士良、被告庄仁厚对被告江阴市信德船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应付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就上述债权,对被告俞敏军所有的位于江阴市长江路218号1806室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10-07 |
发布时间 |
2018-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苏0281执恢1017号 |
立案日期 |
2018-10-07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67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