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吉林天淼热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99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吉24民终623号 |
案号 |
(2017)吉2401执19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支付返还原告工程款16.8万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7-07-24 |
发布时间 |
2018-0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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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靳新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221569983160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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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永吉经济开发区吉桦路9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