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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匡忠外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323********81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2324民初970号
案号
(2021)黔2324执恢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晴隆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匡忠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舒永伦房屋占有使用费及水电费共计 10000 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被告匡忠外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时间
2021-03-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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