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6********1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内0781民初1719号 |
案号 |
(2017)内0781执4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立即支付原告满洲里市扎区鑫发金属加工销售部承揽款112510元; 二、被告马宏自2012年1月8日起以本金97024.5元为基数向原告满洲里市扎区鑫发金属加工销售部支付利息至2013年1月8日,自2013年1月8日起以本金112510元为基数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标准为:如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低于年利率6%,则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如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高于年利率6%,则以年利率6%为标准; 三、被告满洲里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满洲里市扎区鑫发金属加工销售部要求被告满洲里市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0元,减半收取1545元,由被告马宏、被告满洲里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7-08-07 |
发布时间 |
2017-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