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229********07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满民初字第545号 |
案号 |
(2015)满法执字第005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春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147 434.35元,并自2012年7月31日起按年利率6.65%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二、被告满洲里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就被告大中华国际集团(满洲里)有限公司已结付的工程款,扣除应由原告承担的税费、挂靠费、工程收尾等费用及被告杨春因满洲里外交会馆铁艺围墙工程对外赊欠的材料款和人工费等费用后,将其余部分给付原告。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69元,减半收取2484.50元,原告负担507.50元,被告杨春负担197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5-09-06 |
发布时间 |
2015-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