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松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25********51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25刑初166号 |
案号 |
(2021)冀0925执1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松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22年11月27日止)。二、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三、被告人刘松岩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召伟医疗费3445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营养费3750元、误工费18000元、护理期4925元、鉴定费26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65928.4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全营医疗费3725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营养费2250元、误工费4820.7元、护理费4925元、鉴定费26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54848.1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佳荣医疗费11691元、误工费1157元、护理费19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900元、鉴定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9018元。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召伟、张全营、张佳荣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赔偿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