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梁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21********28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21民初1744号 |
案号 |
(2021)冀0921执1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梁彬给付原告冯洪彬货款21786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9日至该款还清之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产生的利息。以上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