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枞阳县会宫建筑安装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49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枞民一初字第01349号 |
案号 |
(2017)皖0722执恢1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枞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史维瑾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刘洪汉借款70万元,并从2014年3月3日起按月利率2.4%支付利息。 二、被告安徽省枞阳县会宫建筑安装公司对被告史维瑾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枞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9-01 |
发布时间 |
2018-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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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国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23704941781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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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会宫乡会宫街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