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包钢育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44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昆商初字第153号 |
案号 |
(2016)内0203执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包头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包钢育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包头市祥顺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欠款167540元;二、由被告包钢育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包头市祥顺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30000元;三、被告包钢育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包头市祥顺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7元(原告包头市祥顺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包钢育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包头市祥顺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30元,原告包头市祥顺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7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6-01-06 |
发布时间 |
2017-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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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建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203114409293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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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包钢十四中院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