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颖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526********0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西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4)西法执字第001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西乌珠穆沁旗元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被告高勇、王颖莉供给的星达散热器21 7 5 0柱全部退货; 二、被告高勇、王颖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西乌珠穆沁旗元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货款柒拾壹万柒仟柒佰伍拾( 717,750. 00)元整; 三、被告高勇、王颖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西乌珠穆沁旗元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各项损失共计壹拾伍万捌仟零贰拾肆(158,024. 00)元整; 四、驳回原告西乌珠穆沁旗元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末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13052.00元,减半收取6526.00元,由原告高勇、王颖莉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4-08-12 |
发布时间 |
2015-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