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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中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018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9民初1390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29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张钟萍对被告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享有2943362.68元的普通债权;二、被告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张钟萍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汇入原告张钟萍指定账户,户名:张钟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龙华分理处支行,账号:621080119001247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7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5278元,由被告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25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092064365)。原告张钟萍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张钟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时间
2021-03-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赵天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2101820921E
登记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大街1号9层9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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