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从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26********81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724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鲁1724执15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巨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执行人履行巨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4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即由被执行人吴从喜、夏卫兵支付申请人郭成荷、张应军劳务费12万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山东省金乡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吴从喜、夏卫兵负担113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巨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11-07 |
发布时间 |
2017-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