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宏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60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新42民终387号 |
案号 |
(2019)新4202执5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上诉人高映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唐小军支付劳务费100000元;被告两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乌苏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9-04-15 |
发布时间 |
2019-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新4202执57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5 |
执行法院 |
乌苏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538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01027760807576 |
登记机关 |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虹桥办事处团结路社保局综合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