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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明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325********2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新2325民初953号
案号
(2021)新2325执3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奇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明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毕建军劳务费5925元;二、被告王明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承担欠款利息,以欠款本金5925为基数,并按照年利率4.75%承担自2018年12月24日起止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毕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王明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时间
2021-03-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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