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明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2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2325民初953号 |
案号 |
(2021)新2325执3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明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毕建军劳务费5925元;二、被告王明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承担欠款利息,以欠款本金5925为基数,并按照年利率4.75%承担自2018年12月24日起止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毕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王明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3-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