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宜昌仁恒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09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503民初453号 |
案号 |
(2018)鄂0503执3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宜昌三众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尚欠的本金15187847.5元及利息1495811.85元。二、 被告宜昌三众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损失360000元。三、被告宜昌仁恒置业有限公司、宜昌恒和置业有限公司、王大红、韩玉菠、叶勇、程良文、朱桐、谢楚文、李红、程中良、陈紫东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本判决书第一、二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对被告宜昌仁恒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宜昌市体育场路13号的土地使用权(宜市国用(2012)第100103016-10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4750元,由被告宜昌仁恒置业有限公司、宜昌恒和置业有限公司、王大红、韩玉菠、叶勇、程良文、谢楚文、程中良、朱桐、李红、陈紫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3-19 |
发布时间 |
2018-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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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邹君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500780940078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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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宜昌市沿江大道特168-6号万达广场B座19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