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梁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281********04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204民初2109号、(2020)粤02民终1472号 |
案号 |
(2020)粤0204执20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191206601328】。被告梁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韶关市南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3130元、物业服务费违约金4667.57 元、水费及公摊费1541.07元、2013年至2014年电梯年审费79.97元、电梯平衡系数试验费用17.69元、供水消毒费用41.85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791.3元,合计20269.4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66元,由被告梁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时间 |
2021-03-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