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正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04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25民初2757号 |
案号 |
(2021)新2325执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正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于志杰房屋租赁费18000元、采暖费1690元、物业费及个人生活垃圾清运费1439.5元,并承担违约金1000元,合计22129.5元;二、驳回原告于志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49元,由原告于志杰负担50元,被告李正兵负担99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