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321********64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822刑初73号 |
案号 |
(2021)川0822执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张露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周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周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雷小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钟家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1年7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赖茂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唐石祥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3年1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彭威犯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2021年1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现金663200元中对各被害人损失的298900元予以发还,160000元待查实上游犯罪的受害人后予以返还(未查实时予以没收),剩余现金204300元抵扣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各被告人的罚金后予以没收。传祺车辆及行驶证(车牌号湘k9zl03)予以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