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侯祖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426********28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民初532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10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侯祖宏、侯时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21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武汉宏朗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保证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552.5元、利息(以50000元为基础自2014年8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该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迟延履行金(以5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0175%根据迟延履行期间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户名: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吴江芦墟支行,账号:483258196358);二、驳回原告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80元,由被告侯祖宏、侯时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收款单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6228400406093951362),原告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侯祖宏、侯时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 5301 040 0176 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