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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国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325********2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新2325民初757号
案号
(2021)新2325执2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奇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俞兆祥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何新华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39000元(2015年10月26日至2019年1月26日);二、被告俞兆祥向原告何新华承担逾期利息,具体利息承担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三、被告张国林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5元,由被告俞兆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时间
2021-03-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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