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国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2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25民初757号 |
案号 |
(2021)新2325执2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俞兆祥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何新华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39000元(2015年10月26日至2019年1月26日);二、被告俞兆祥向原告何新华承担逾期利息,具体利息承担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三、被告张国林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5元,由被告俞兆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