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吉林省荣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70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7)珲民二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2008)延中民一终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吉2404执恢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珲春市人民法院、延边朝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林省荣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245705.15元及损失(其损失的计算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03年度劳务费,以124517.95元本金,从2004年1月起算利息,2004年度劳务费129977.2元本金,从2005年1月1日起算利息。2005年度劳务费11210元本金,从2006年1月1日起算利息,其中20000元计算至2007年 6月26日245705.15元计算至全部付清为止)。二、由于原告不向吴江、崔宝铉主张权利,吴江、崔宝铉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三、被告皱立祥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47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被告吉林省荣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上诉人吉林省荣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珲春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8-02-07 |
发布时间 |
2018-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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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丽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104743044063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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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朝阳区西民主大街21号60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