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宣城市瑞美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8********JY4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04民初15911号 |
案号 |
(2021)皖0104执24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忠华、宣城市瑞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9292.48元及利息3696.65元[暂计至2020年7月17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以不超过年利率15.4%为限)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忠华名下的皖5pt3166车辆(车架号lfv3a24g1j3055580)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88元,减半收取计1444元,由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105元,被告陈忠华、宣城市瑞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33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忠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800MA2MXKJY4Y |
登记机关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环西路金辉创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