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上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06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184民初2362号 |
案号 |
(2018)黑0184执1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五常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黑龙江高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给付原告刘朝福工程款2,310,0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履行。 被告黑龙江高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给付原告刘朝福工程款逾期违约金1,570,800.00元(以2,3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日至2017年7月2日,按月利率2%计算),于判决书生效之日履行。 被告黑龙江上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46.00元,减半收取18,92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23,923.00元由被告黑龙江高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交纳,被告黑龙江上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常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1-29 |
发布时间 |
2018-03-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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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志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10560647080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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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军民街24号立汇格林小镇C41栋1单元11层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