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0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81民初2694号 |
案号 |
(2016)苏0581执55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常州天普马鞍板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39325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12100010144985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670元,由被告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8670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8-29 |
发布时间 |
2016-1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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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谭良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1142046653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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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常熟市珠江路29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