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联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34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1125民初209号 |
案号 |
(2021)鄂1125执1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浠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联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浠水县财政局借款本金6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63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标准,自2017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及违约金(以本金63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7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黄冈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高俊、张胜荣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浠水县财政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浠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仕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125343488888W |
登记机关 |
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浠水经济开发区散花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