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市中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1YN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13民初872号 |
案号 |
(2021)苏0813执2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阴市中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5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昌峰工程款251574元;二、驳回原告王昌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7750元,由原告王昌峰负担279元,由被告江阴市中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74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账号6232636100133890270,收款行地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时间 |
2021-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钟义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1MA1YNWBE7J |
登记机关 |
江阴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江阴市新园路6号31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