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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淮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95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812民初1193号
案号
(2020)苏0812执37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江苏明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清浦分公司与被告淮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协议书》;二、被告淮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苏明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清浦分公司工程款596021.2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4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淮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江苏明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清浦分公司预期利益损失26万元;四、被告淮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江苏明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清浦分公司保证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4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五、原告江苏明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清浦分公司对被告淮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淮安润城一品小区a、b、c三栋楼就其承建的工程在欠付工程款596021.2元范围内享有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江苏明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清浦分公司的8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800元,由原告江苏明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清浦分公司负担20800元、被告淮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万元。鉴定费70850元,由原告江苏明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清浦分公司、被告淮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负担354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2-24
发布时间
2021-03-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周本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8006955175821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淮安市人民南路110号1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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