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梁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3********2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23民初255号 |
案号 |
(2021)苏0923执2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梁东归还原告殷秀云借款5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交),由被告梁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3-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