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圣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1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578号 |
案号 |
(2015)东二法岭执字第000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东莞市中油鼎益油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圣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东莞市虎岗高速大岭山服务区项目租赁合同》于2013年10月23日解除《东莞市虎岗高速大岭山服务区项目租赁合同》于2013年10月23日解除;二、限被告广州圣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自有物品搬离涉案租赁房屋;三、限被告广州圣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搬离涉案租赁房屋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中油鼎益油品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62561.84元;;四,限广州圣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东莞市中油鼎益油品销售有限公司支付54621.0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5-01-05 |
发布时间 |
2015-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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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德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781210130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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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林乐路中旅商务大厦39-49号三层30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