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长兴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85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211民初5315号 |
案号 |
(2018)辽0211执9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长兴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玉新工程款710,000元及利息(以工程款7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从2017年6月14日计算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止);二、驳回原告王玉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0元(原告王玉新已预付),减半收取5,450元,由被告大连长兴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大连长兴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玉新。其余5,450元,退回原告王玉新。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3-15 |
发布时间 |
2018-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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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04118530576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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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8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