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万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10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六商初字第00852号 |
案号 |
(2018)苏0116执11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万汇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鹿晶混凝土公司货款915769元并给付违约金(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28909.6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86859.4元为基数,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1.95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7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134元,由被告万汇建筑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74元(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3-16 |
发布时间 |
2018-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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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万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781054828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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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九华山路中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