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5********6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民初13430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29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超、陆惠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瑞铜33642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36421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李瑞铜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192501769)4二、若被告陆超、陆惠忠未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李瑞铜有权就被告陆超、陆惠忠质押的1440件羊毛衫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陆超、陆惠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73元、诉讼保全费2202元,合计5375元,由被告陆超、陆惠忠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28400406155029461)。原告李瑞铜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时间 |
2021-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