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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凌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424********54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1民初2132号
案号
(2021)津0111执2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凌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司吉德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19800元,共计6198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5090元,由原告司吉德承担190元(收讫),被告陈凌霞承担49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3-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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