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018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民初1397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29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周俐对被告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享有456668.86元的普通债权;二、被告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周俐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汇入原告周俐指定账户,户名:周俐,开户行:上海银行古美支行,账号:62227900000406083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24元、诉讼保全费2786元,合计19010元,由被告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092013164)。原告周俐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周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23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时间 |
2021-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天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2101820921E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大街1号9层908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