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申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03********0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灵民商初字第415号 |
案号 |
(2017)宁0181执1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广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融鑫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支付利息147287.67元,本息共计2147287.67元;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2015年11月1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二、被告宁夏圣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军、施明峰、邵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宁夏圣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军、施明峰、邵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广斌追偿;四、驳回原告宁夏融鑫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宁夏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广斌、宁夏圣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军、施明峰、邵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84元,减半收取12192元,由被告宁夏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广斌、宁夏圣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军、施明峰、邵英负担11910元,由原告宁夏融鑫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8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7-01-06 |
发布时间 |
2018-0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