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柳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686********37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602民初2786号 |
案号 |
(2021)鲁0602执14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柳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偿付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87373.46元、利息、罚息及复利42722.94元(暂计算至2020年2月19日),同时自2020年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向原告计付利息、罚息及复利(但原告请求被告实际支付的各项利息及律师费等费用之和不得超过自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其实际还款之日止,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总额)。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2元及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4072元,由被告柳伟负担,因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被告柳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给原告407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时间 |
2021-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