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合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103********2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东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3)东宁执字第001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合山欠原告纪千江水泥款82,650元,违约金9422.10元,合计92,072.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二、被告山东省梁山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上述一款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622元,减半收取1311元,由原告承担160元,被告承担11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3-03-19 |
发布时间 |
2016-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