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魏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81********50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725民初4297号 |
案号 |
(2021)豫0725执1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魏建军、河南荣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原阳县航建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支付代偿款2862623.41元;二、被告魏建军、河南荣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原阳县航建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支付赔偿损失款6781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43.52元,减半收取15121.76元,由被告魏建军、河南荣成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时间 |
2021-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