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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81********505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725民初4297号
案号
(2021)豫0725执1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原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魏建军、河南荣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原阳县航建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支付代偿款2862623.41元;二、被告魏建军、河南荣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原阳县航建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支付赔偿损失款6781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43.52元,减半收取15121.76元,由被告魏建军、河南荣成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1-22
发布时间
2021-03-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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