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邵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1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803民初4429号 |
案号 |
(2021)苏0803执2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红广、邵华共同返还原告赵卫国5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赵卫国的其他诉讼请求。11案件受理费8882元(原告已预交8882元),由原告赵卫国负担282元,被告黄红广、邵华共同负担8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