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新洋塑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97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026民初880号 |
案号 |
(2021)赣1026执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新洋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徐旭华货款667,22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667,22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30%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价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二、驳回原告徐旭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90.8元,减半收取计5,595.4元,由被告江西新洋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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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忠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026769759083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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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凤岗镇潭坊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