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艺制空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511********T5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102民初1998号 |
案号 |
(2021)桂1102执1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广西艺制空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柳梦铭支付赔偿金1600元;二、原告广西艺制空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柳梦铭支付2020年1月工资1600元、2月生活费1160元;三、原告广西艺制空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柳梦铭支付提成12886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生效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艺制空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新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100MA5NGNT529 |
登记机关 |
贺州市八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贺州市城东街道灵峰社区江北中路200号经城大厦3楼303、305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