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澳蓝特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61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镇商外初字第00005号 |
案号 |
(2021)苏1191执恢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华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借款本金13945257.26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其中本金5945257.26元承担从2014年11月4日起、其余8000000元承担从2014年11月10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对被告杨金秀、被告于国平提供的抵押物【位于丹阳市开发区凤翔花园17幢1单元1002室(面积为196.42平方米)、证号为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2007518号】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限额120万元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优先受偿;三、被告杨金秀、被告于国平、被告金坛市华昱机床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杨建忠、被告符卫凤、被告江苏澳蓝特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丹阳市鑫达锻造厂在最高本金额600万元及其利息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王夕平对被告丹阳市鑫达锻造厂的上述保证责任承担无限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5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537元,由被告丹阳市华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丹阳市鑫达锻12造厂、被告杨金秀、被告于国平、被告金坛市华昱机床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杨建忠、被告符卫凤、被告江苏澳蓝特机械有限公司、被告王夕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详见上诉须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时间 |
2021-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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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于国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13796137589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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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常州市金坛区中兴路8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