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672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7)滨民二初字第623号 |
案号 |
(2016)鲁1602执恢4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魏士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劳动就业服务处竹木工艺品开发中心货款105 769.70元及滞纳金(自2006年5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付款办法规定的利率的4倍计算)。二、被告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323元,由被告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魏士杰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7-14 |
发布时间 |
2016-08-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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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耿振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322167251637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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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高苑路2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