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672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滨商初字第375号 |
案号 |
(2016)鲁1602执28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滨州钰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货款82 940元及利息(以82 940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22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二、被告李艳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滨州钰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货款76 010元及利息(以76 010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22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三、驳回原告滨州钰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519元,由被告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负担2 519元,被告李艳宝负担2 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12-26 |
发布时间 |
2017-04-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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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耿振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322167251637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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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高苑路29号 |






